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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兰体育官网登录入口:上海三毛(600689):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6)第000790号)
来源:米兰体育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6-07-16 04:13:48
上海三毛(600689):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6)第00000790号)
原标题:上海三毛: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管问询函的专项说明(中兴华报字(2026)第00000790号)
根据贵所出具的《关于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公开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102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有关要求,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我们”)作为上海三毛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三毛”、“公司”)2025年度的年报审计机构,对公司问询函回复中涉及会计师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贸易业务。年报显示,公司2025年实现营业收入15.36亿元,其中贸易业务收入11.85亿元,同比增长39.14%,占据营业收入比例为77.20%。公司外销收入11.54亿元,出口产品有纺织品、钢材、机械五金及其他等,整体毛利率仅2.02%,以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报关单据作为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根据报关单、出口专用发票和提单入账确认出售的收益。公司存货期初、期末账面价值分别为43.81万元、2.70万元,基本无存货。
请公司:(1)说明贸易业务所涉不一样的产品的实施主体及具体业务模式,包括供应商与客户的选取、业务流程、货物采购、仓储物流、货款结算、信用账期、采购及销售定价原则等,说明公司在业务链条中的最大的作用,基本无存货的原因及合理性;(2)说明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结构、合作开始时间、销售或采购内容、交易金额、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结算情况,并说明是不是真的存在新增客户或供应商、业务合作背景及获取方式,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或已有业务往来,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是不是真的存在关联关系;若客户为贸易商性质的,需说明终端销售情况;(3)区分不同产品类型(如纺织品、钢材等)披露报告期内采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结合相关贸易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和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及风险、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实际参与货物流转、是否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具体定价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贸易业务收入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同一业务中混合采用两种确认方法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4)结合出口贸易条款、货物控制权转移时点及相关约定,说明外销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并说明外销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的匹配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说明对销售合同、报关单、提单、装箱单、发票及物流单的核查比对情况,对外销收入真实性、贸易业务真实性以及收入确认准确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
(一)说明贸易业务所涉不同产品的实施主体及具体业务模式,包括供应商和客户的选取、业务流程、货物采购、仓储物流、货款结算、信用账期、采购及销售定价原则等,说明公司在业务链条中的主要作用,基本无存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贸易业务统一由全资子公司三进公司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进公司”)负责运营,主要经营纺织品(成衣、面料、辅料)、钢材(钢铁制品)、机械五金和其他类产品(如鞋帽等),整体采用“以销定采”的轻资产、高周转经营模式。
三进公司经营产品涵盖纺织品、钢铁制品和机械五金等品类,均在统一的贸易运营框架下开展业务,具体业务模式保持一致。
公司上市初期为毛纺织制造企业,拥有从羊毛进口到产品出口的完整业务链。出口主要产品为高级精纺呢绒及其制成品,年产量约300万米,其中60%左右出口至西欧、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年创汇在1,000万美元以上。后随区三进公司作为公司唯一的贸易业务平台,承接了原始业务和客户,并逐步与原客户相关联的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最初客户集中在欧美地区,因客户自身发展需要及外部环境因素,客户逐步在香港、新加坡及东南亚地区布局并开设公司,客户群体也相应延伸。供应商中,部分是承接的历史合作企业,另一部分通过产品打样等建立合作关系。
三进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客商准入机制。对于新增客户,业务部门需收集其工商登记信息、资信状况、历史交易记录等基础资料,经评估后纳入客户名单;对于新增供应商,需经过工商登记信息核实、产品打样、生产能力审核、价格谈判等流程,进入供应商名录。
由于三进公司的产品基本为定制商品,因此采用“以销定采”的经营模式,确保低库存、轻资产运营,业务流程如下:
客户提出需求(来样或选样)→公司匹配工厂打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商按订单生产→生产完毕后安排出运→货物申报出口→公司取得报关单、提单等单据→开具发票并将单据转给客户→确认收入→结算货款。
①接单与匹配:客户提出需求(来样或选样),公司根据客户要求匹配具备相应产能的供应商。
②签订销售合同:公司与国外客户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产品规格、数量、价格、交期等条款。
④生产管控:供应商按订单组织生产,公司业务人员全程跟踪生产进度,把控产品质量,并根据客户需求安排质检。
⑥报关出运:公司安排订舱并向货运代理公司发出指令,由货运代理公司负责装箱、报关,公司取得报关单、提单等全套出口单据。
⑦结算与确认收入:公司开具发票并将全套单据转交给客户,确认销售收入,并按约定方式与客户及供应商分别结算货款。
① 供应商送货: 该模式下,国内供应商在如期生产货物后,三进公司按与客户约定的发运期限向货运代理公司订舱,货运代理公司向三进公司出具《进仓通知书》,三进公司据此通知向供应商发出指令,通知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进仓通知书》上指定的海关仓库,在送货前三进公司会对货物进行验收。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货运代理公司在收货确认单上签收并发给三进公司。至此,供应商完成交货,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至三进公司。后续三进公司收集相关单据提交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装箱,向海关申报出口。发货后,三进公司将报关单、装箱单、提单、发票等单据转给客户时,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② 公司自提模式:该模式下,国内供应商在如期生产货物后,三进公司提货前在供应商工厂内验货,按与客户约定的发运期限联系货运代理公司提货并订舱,货运代理公司向三进公司开出《进仓通知书》并在指定日期货运代理公司上门提货,至此,供应商完成交货,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至三进公司。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单。后续三进公司收集相关单据提交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装箱,向海关申报出口。发货后,三进公司将报关单、装箱单、提单、发票等单据转给客户时,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给客户。
以2025年第四季度前十大客户中的贸易业务数据为样本,逐笔统计了贸易业务中同一货物控制权取得时点与转移时点之间的间隔天数,并分析其对应的销售情况,结果如下:
货款结算方式与信用账期均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具体合同条款而定。最常采用的货款结算方式为电汇和信用证。三进公司向客户收取外币货款,向供应商支付人民币货款,两者独立结算。
信用政策方面,对客户的信用账期通常为自交货之日起 120天内;对供应商的付款条件则视具体合同执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总货款的30%。
(2)三进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而非代理人,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已取得商品控制权。
(4)三进公司承担了存货风险,货物移交后至报关出运期间的损毁灭失风险、价格变动风险等。
(5)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三进公司,提单上的托运人也为三进公司,证明对货物拥有控制权。
三进公司为贸易企业,无自有仓库,业务采用以销定采模式,经营产品基本为定制产品。三进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匹配供应商组织生产,完工后直接安排出运,不存在批量备货或长期库存积压的情形。因此,公司账面基本无存货,这与进出口贸易企业“订单驱动、快进快出”的经营特征相符,具备商业合理性。
(二)说明贸易业务前十大客户、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主要股东结构、合作开始时间、销售或采购内容、交易金额、期末往来款余额及期后结算情况,并说明是否存在新增客户或供应商、业务合作背景及获取方式,客户与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已有业务往来,相关主体与上市公司是不是存在关联关系;若客户为贸易商性质的,需说明终端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大客户中存在 7家贸易商,2025年度合计交易金额为41,325.49万元。前述贸易商均为海外企业,其下游客户资源是其核心竞争力,拒绝向任何供应商提供终端信息为行业惯例。
基于前述原因,三进公司未能获悉前述贸易商的终端销售情况。但三进公司与前述客户自首次合作以来均保持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客户回款不存在异常情形。
(三)区分不同产品类型(如纺织品、钢材等)披露报告期内采用总额法及净额法确认收入的金额、占比,结合相关贸易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和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贸易业务中承担的主要责任及风险、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实际参与货物流转、是不是真的存在客户指定供应商情形、具体定价条款约定、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贸易业务收入适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的具体依据及合理性,是不是真的存在同一业务中混合采用两种确认方法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其向客户转移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三进公司凭借多年运营积累的供应商资源与行业经验,在接到国外客户订单后,能够快速匹配国内合格供应商。待采购与销售的具体事项确认后,三进公司分别与国外客户及国内供应商签订《销售合同》、《采购合同》。
(1)在供应商送货模式下,三进公司向货运代理公司订舱,货运代理公司向三进公司出具《进仓通知书》,三进公司据此通知向供应商发出指令,通知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进仓通知书》上指定的海关仓库,在送货前三进公司会对货物进行验收。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货运代理公司在收货确认单上签收并发给三进公司。至此,供应商完成交货,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至三进公司。后续三进公司收集相关单据提交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装箱,向海关申报出口。发货后,三进公司将报关单、装箱单、提单、发票等单据转给客户时,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三进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三进公司通知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指定海关仓库后,供应商交货完成,后续不再承担该存货的风险,也无法再对该存货进行控制。三进公司作为采购方即开关单上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三进公司,提单上面的
shipper/exporter为三进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进仓通知书也是出给三进公司的,都能证明三进公司对货物拥有控制权。
(2)在自提模式下,提货前三进公司在供应商工厂内验货,按与客户约定的发运期限联系货运代理公司提货并订舱,货运代理公司向三进公司开出《进仓通知书》并在指定日期上门提货,至此,供应商完成交货,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至三进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货物送至指定地点后,货运代理公司出具收货确认单。三进公司收集相关单据提交给货运代理公司,货运代理公司装箱,向海关申报出口。发货后,三进公司将报关单、装箱单、提单、发票等单据转给客户时,货物的控制权和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三进公司据此确认收入。
三进公司在供应商仓库提货后,供应商交货完成,后续不再承担该笔存货的风险,也无法再对该存货进行控制。三进公司作为采购方即开始承担该笔存货的相关风险,并控制该存货,包括后续报关、制作提单等,出口报关单上境内发货人和生产销售单位均为三进公司,提单上面的shipper为三进公司,货运代理公司出具的进仓通知书也是出给三进公司的,都能证明三进公司对货物拥有控制权。
三进公司是进出口贸易公司,极少存在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情况。因此,该条款基本不适用。
3、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三进公司是进出口贸易公司,极少存在需要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的情况。因此,该条款基本不适用。
三进公司与外方客户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标的物的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目的地、装运期限等相关信息,有些业务还需要客户出具的检品报告或海关出具的法定商检单,这些检品报告或商检单都是出具给三进公司的以明确所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另外,出口、报关、收汇、外汇核销、开具外销发票等三进公司系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人。
在销售方面,三进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了三进公司作为卖方在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比如三进公司可以获得所交易的规格型号、数量的商品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方式收取的货款;也明确了三进公司的主要义务/风险,比如三进公司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承运期限内发货出港送达至指定的目的地等。
在采购方面,三进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也同样明确了销售方(即供应商)作为卖方在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所有权上的主要报酬,比如供应商可以获得所交易的规格型号、数量的存货按规定的收款方式收取的货款;同时也明确了供应商的主要义务,比如在合同中规定交(提)货地点凭三进公司通知,验收标准为由双方确认的有关方面和机构验收合格后出运。如违约,违约方赔偿对方实际经济损失或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违约金。在该交易中,三进公司获得货物,承担付款的义务,也承担了标的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滞销积压风险等。
从上述签订的两项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来看,两项交易的合同是分别签订的,权利义务也分别由签订合同的两方承担。在一个业务循环中,三进公司分别承担着采购商品、然后销售商品的权利义务。在三进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只明确了标的物的规格、数量、金额等,并未指定三进公司必须从哪家供应商采购该存货;三进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也并未指定三进公司必须将此笔货物销售给哪家客户。因此,三进公司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是独立于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交易的另一项交易,这两项交易实际上是完全独立的。
在交易过程中,一旦三进公司销售给客户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货物短缺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客户肯定是追究三进公司的责任,不可能越过三进公司去直接向三进公司的供应商主张相应的权利。销售的商品除了质量、交期或知识产权纠纷的问题,还有其他方面的风险,比如在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等风险,当这些风险发生时,三进公司是无法向供应商主张的。同时,如果客户不按时支付货款给三进公司等带来的信用风险,三进公司也不可能据此向供应商主张权利,因此三进公司实际上承担了主要的风险。
供应商送货模式下,供应商在海关仓库将货物移交给三进公司;在自提模式下,三进公司在供应商仓库对货物进行验收,并交付货运代理公司将货物运至海关仓库。货物在供应商移交之后至报关出运期间的存货风险是由三进公司承担的。
且由于三进公司向客户收取外币,确认收入的金额根据交付时的汇率计算而成,与签订合同时的汇率不一致,因此也承担了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因此,在该交易中,三进公司获得货物,承担付款的义务,也承担了标的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损毁灭失等的风险。
三进公司赚取的是销售价格和采购价格之间的差价,采购合同和出口合同是两个不同的货物价格,三进公司可以自主选择客户和供应商,自主与客户和供应商分别就价格进行谈判。三进公司在商品贸易中与供应商和客户签订采购、销售合同过程中,与供应商和客户的交易价格是在平等、互惠互利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的,三进公司在商品贸易中具备合理采购和销售的定价自由权。供应商是根据合同规定获取其应得的报酬,并不会因为三进公司销售价格的高低而主张额外的报酬或承担额外的损失。供应商并不能直接决定三进公司对客户的报价,也不能直接决定或改变三进公司对外销售商品的权利和能力。同样,客户根据合同规定支付三进公司货款,并不会因为三进公司采购价格升高或降低而承担额外的损失或主张额外的报酬。因此,三进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具有商品的定价权、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权、自主谈判权。
如上所述,三进公司全过程参与出口商品贸易并承担了交易过程中的质量、数量、资金、履约责任等多方面的风险和主体责任,先控制了商品后再移交给客户(且不是瞬时控制),是出口商品贸易的首要义务人,承担了存货的风险、具有商品的定价权、客户和供应商的选择权、自主谈判权,不属于仅在供需双方之间起到居间作用,三进公司对客户与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出口商品贸易均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由于客户为海外公司,三进公司无法完整核查与国内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系:
1、供应商的中文名称与海外客户的英文名称存在关系(如客户名称为ZELLER TEXTILE CO., LTD.,供应商名称为圣乐纺织品(上海)有限公司,圣乐与ZELLER的发音相近);
2、客户与供应商联系方式存在关系(如客户名称为 SYPT INTERNATIONAL CO.,LIMITED,供应商上海示扬传动机械有限公司的官网为,网址中存在SYPT)。
因此三进公司对客户与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商品贸易均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但对于客户与供应商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商品贸易,基于财务的谨慎性原则,对相应的订单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根据销售合同,本公司负责商品交付 (合同约定控制权转移时点) 前的运输 并承担存货毁损灭失的风险
商品的价格 对于经合同各方批 更分别进行会计处 ①合同变更增加了 售价的,将该合同 ②合同变更不属于 商品或未提供的服 与合同变更部分合 ③合同变更不属于 商品或未提供的服 行会计处理,由此 与本公司取得收入 ①国外销售 本公司外销商品, 议约定完成商品对 很可能流入本集团 ②国内销售 公司根据合同约定 收入。本集团在同 发给客户或客户自 或取得收款权利且 ③货运服务 本公司按与客户的 义收取的款项外) 时,确认收入。本 ④国际航运服务 本公司对外提供的 确认的服务天数和 供并从中获得几乎 ……
(四)结合出口贸易条款、货物控制权转移时点及相关约定,说明外销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的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和行业惯例,并说明外销收入与海关报关数据、出口退税金额的匹配性。
根据销售合同相关约定,货物送至海关后,三进公司获得报关单、装箱单、提单等,开具发票后将资料发送至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应转移给客户,三进公司在货物通过海关的审核,完成出口报关手续并取得相应报关单据作为风险报酬的转移时点,确认收入。该收入确认时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行业惯例(例如苏豪汇鸿600981.SH)。
注:根据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并按规定收汇;未在次年4月30日前收汇的,应当缴回已退(免)税款。纳税人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可以在次年4月30日后至出口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开具日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同时提供收汇材料,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
由上表可见,三进公司的外销收入在总额法口径下与海关报关金额基本保持一致,与申报退税金额相匹配,税务部门在完成必要审核程序后逐步核准退还。
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说明对销售合同、报关单、提单、装箱单、发票及物流单的核查比对情况,对外销收入真实性、贸易业务真实性以及收入确认准确性实施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
1、比对情况:我们结合公司的业务流程,对三进公司重要收入抽取样本,执行细节测试,核对每一笔收入对应的销售订单、出库单、装箱单、报关单、提单、发票。经核对,抽取的样本均有上述单据支撑。
(1)了解并测试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关键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合理性以及执行的有效性;
(2)检查主要客户合同相关条款,并评价公司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司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
(3)对收入和成本执行分析程序,包括:本期收入、成本、毛利波动分析,主要产品本期收入、成本、毛利率与上期比较分析等,判断是否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
(4)对商品销售收入选取样本,执行细节测试,检查公司重要业务收入对应的支持性单据,包括合同或者订单、报关单、出库单、装箱单、发票以及提单,与账面核对一致;
(5)对外销收入与出口退税数据进行对比分析,与税务部门确认的退税回单进行核对;
(6)对主要客户执行函证程序,对本期新增及重要客户进行访谈; (7)对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执行截止性测试,对临近期末的期间确认。
执行上述审计程序后,我们认为公司2025年度外销收入真实性、贸易业务真实性以及收入确认准确性不存在重大异常。
二、关于经营业绩。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15.36亿元,同比增长27.66%,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13亿元,同比下降42.07%;2025年公司综合毛利率4.09%,同比下降1.25个百分点,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41.37万元,同比下降38.14%。分季度看,公司2025年第一至四季度营业收入分别为3.67亿元、2.96亿元、2.93亿元、5.80亿元,归母净利润分别为376.21万元、757.87万元、390.88万元、-383.59万元,业绩波动较大且单季度营收和利润趋势存在差异,第四季度收入同比增长48.75%但净利润由正转负。同时,2025年公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 12.50亿,同比下滑 21.87%,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不一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070.36万元。
请公司:(1)结合公司业务板块、产品结构、业务量变动、成本费用、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但毛利率和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2025年分季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及原因,相关季节性分布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2)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各月的收入分布及同比变化,第四季度收入确认的前十大客户及基本情况、销售产品类型、收入确认金额、定价政策、毛利率水平、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相关销售合同的签订日期、产品采购日期、发货日期及发货方、报关日期、客户签收日期等,是不是真的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第四季度的主要客户在2026年第一季度的采购情况,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第四季度毛利润、费用确认、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情况等,说明第四季度净利润由正转负的原因及合理性;(3)补充披露在收净额为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并说明对第四季度收入真实性、准确性的审计程序、审计证据及审计结论,以及收入截止性测试的具体情况。
(一)结合公司业务板块、产品结构、业务量变动、成本费用、行业发展情况、市场竞争格局、同行业可比公司情况等,说明公司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但毛利率和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 2025年分季度及 2026年第一季度收入、成本、费用变动情况及原因,相关季节性分布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一致;
2025年,公司营业收入较同期增长27.66%是受进出口贸易板块驱动,该板块贡献了3.33亿元的收入增量。主要原因为:为应对
国际贸易关税政策风险,保障板块业务持续稳定开展,三进公司主动优化业务布局和产品结构,增多了面料出口业务,同时客户增加
注2:一般情况下,贸易业务自接到订单到出运间隔在60日至90日。结合三进公司信用政策,订单波动对营业收入的影响至少滞后一个季度显现。
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出现较动,主要来源于三进公司。三进公司主营业务为商品贸易服务,业务模式具备订单签约时点、货物交付进度、物流款项对账结算周期不确定性,使得各季度销售费用发生额与当期营收规模无法形成稳定线性匹配关系,销售费用列支规模不直接随当期收入同步变动。一方面销售费用主要受当期合同签订节奏、物流费用对账结算节点影响;另一方面受外部贸易政策持续影响,包括关税加码、原产地审查政策等因素,报告期内,公司相应调整业务布局,缩减北美业务规模,提升东盟及欧盟市场业务占比,区域业务结构变化进一步拉大收入与物流相关销售费用的变动差异。
公司选取贸易业务主要客户(不少于对应报告期贸易业务收入的70%)销售区域进行统计,变化情况如下图所示:
销售费用的波动与公司具体业务相关联。如本期新增客户 SEVEN COLOUR COMPANY LIMITED(东盟-缅甸)业务采用FOB模式,公司仅承担包干费(港杂费等),叠加东南亚航线短途物流单价偏低,东盟区域收入实现增长但对应物流费用未同步上升;欧盟区域业务前期受红海危机影响船舶需绕行好望角,海运舱位紧缺推高运费及舱位费,2025年度航运市场行情缓解后相关物流成本有所回落,因此收入和费用未同步变动。
公司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要求核算贸易业务相关费用,公司在物流服务已实际发生、尚未与物流服务商完成对账结算且未取得正式结算单据时,依据业务合同及实际货运情况暂估物流支出并暂估计入销售费用,完整反映当期实际经营支出,符合权责发生制确认原则。待完成款项支付、物流对账核销后,公司按照订单成本归属匹配原则将对应运费、包干费自销售费用结转至营业成本,该账务处理仅为同一笔经营支出在利润表内部科目之间的重分类调整,仅改变销售费用与营业成本分项列报金额,不会影响当期成本费用总规模,亦不对利润总额、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上表列示2025年第三季度销售费用为负值,主要系三进公司当期结合外部环境采取了更加审慎的经营策略以及集中完成物流费用对账核销,当期新增入账运费及包干费大幅减少,结算时将销售费用402.68万元结转至成本。该项处理不会对成本费用总额、利润总额及净利润产生影响,不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业务占比近六成(2025年度数据)。公司选取主营业务中贸易业务实际包含纺织服装类产品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参照:
由上表可见,现有主营进出口贸易/供应链服务的上市公司在具体经营品类、业务体量、客户结构及所受行业政策影响等方面表现不一,与公司存在类似业务的上市公司之间在收入、成本、毛利率方面的变动情况也未能形成一致性趋势。
(二)补充披露第四季度各月的收入分布及同比变化,第四季度收入确认的前十大客户及基本情况、销售产品类型、收入确认金额、定价政策、毛利率水平、信用政策、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及期后回款情况,相关销售合同的签订日期、产品采购日期、发货日期及发货方、报关日期、客户签收日期等,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第四季度的主要客户在2026年第一季度的采购情况,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第四季度毛利润、费用确认、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损失计提情况等,说明第四季度净利润由正转负的原因及合理性;
2、2025年第四季度前十大客户情况及在2026年第一季度采购情况及原因分析
注2:2025年第四季度,客户1、2、3、4、6、9当季销售收入占全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30%,主要源于“圣诞季备货前置”与“东南亚中间品需求集中释放”的双重叠加影
响。从具体客户订单看,客户1、2、9(面辅料)、客户4(服装)、客户3(冬季鞋履为主)、客户6(节日用品),一方面受欧美圣诞季“采购高峰期”影响,客户提前3-6个月采
购备货的订单在四季度实现收入;另一方面原产地审查政策(受40%转运关税的影响,2025年5月起,东南亚各国陆续与美国签署贸易协议,承诺提升供应链透明度,严厉打击“洗
由上表可见,2025年第四季度前十大客户在2026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均呈环比减少趋势,原因分析如下:
(1)安防服务属于项目制业务,单个项目服务周期通常在12个月及以上,收入按履约进度确认,单个项目的基础安防收入在全年各期间分布较为均匀。服务期内,按照每个客户实际需求,不定期产生临时保安(以下简称“临保”)业务收入。由于第四季度中外节假日较为集中,临保业务收入随之增多造成收入差异。
(2)贸易业务收入受订单驱动影响,单笔订单执行周期相对较短,且易受外部政策、经营品类、客户采购节奏、上游生产周期、出口报关节点等因素共同影响,各季度收入分布不均,呈现较强的阶段性和波动特征。
从上述数据可见,第三季度毛利润偏低、期间费用也大幅缩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当季销售费用大幅缩减(具体详见“二公司回复(一)4、期间费用变动分析”);二是受财务费用汇兑损益影响。第四季度毛利润回升至全年较高水平,同时期间费用亦相应增长,两者同向变动,具备合理性。主要原因系公司贸易板块出货量及出售的收益较前三季度有所提升,相应带动毛利润增加,该增长属于正常业务经营波动,具备真实交易背景。第四季度期间费用为1,966.48万元,较前三季度均值显著上升,主要系公司于第四季度依据全年预计经营业绩完成情况,对年度绩效考核及年终奖金方案进行统筹评定,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在当期确认全年绩效薪酬费用。公司于第四季度与年度审计机构确定全年审计服务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及避免跨期确认的原则,将年度审计相关费用计入主要系年度性费用在第四季度确认所致,属于年度内正常的会计处理安排,不存在费用跨期调节情形。
信用减值损失变动主要系公司依照既定会计政策,对应收账款采用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其中账龄在 6个月以内的按 2%计提坏账准备,第四季度受贸易板块收入增长带动,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相应增加,据此按 2%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一贯执行的坏账计提政策,不存在通过坏账准备调节利润的情形。
此外,公司第四季度发生偶发性营业外支出65万元,致使第四季度总利润由正转负。结合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于第四季度完成年度所得税汇算调整,当期确认所得税费用342.72万元。受上述两项因素叠加影响,公司第四季度净利润呈现负值。
(三)补充披露在收入增长的情况下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下滑的原因,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原因,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一致。
2025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36亿元,同比增长27.66%,绝对额增加3.33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为12.50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1.88%,绝对额减少3.50亿元。两者变动方向相反,主要受以下因素综合影响: 2025年第四季度,受下游市场需求阶段性释放及客户年末备货节奏影响,贸易板块收入有较大增长,相应形成一定规模的应收账款。报告期内,公司信用政策及结算方式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与主要客户合同约定的信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20天,第四季度新增销售形成的应收账款截至年末尚在正常信用期内,截至期末尚未到达回款时间节点的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为3.70亿元,相应减少了当期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从收入确认与现金回笼的时间差来看,第四季度确认的收入,其货款通常于信用期内陆续回笼,此为贸易行业正常的结算周期特征,并非应收账款的异常积累。截至报告日,前述期末时点对应的应收账款已收回 3.67亿元。
202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以下因素叠加所致:公司贸易板块出口业务规模同比有所增长,相应的出口退税申报审批流程在当年度内及时到账,截至2025年末应收出口退税额约9,150万元,延缓了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该部分退税款已于期后陆续收回,截至本报告日,已收回应收出口退税额约7,398万元,前述情形属于正常的退税结算周期波动。再者销售商品收到现金的阶段性减少,如前所述,第四季度收入实现确认形成的应收账款尚在信用期内未回笼,导致销售商品收到的现金同比减少,压低了经营活动现金流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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